學會會章

中華民國舞蹈學會會章

中華民國四十一年「民族舞到推行委員會」成立

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「中華民族舞蹈學會」

中華民國五十七年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

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五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「中華民國舞蹈學會」

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四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五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第十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五月五日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第一章 總則

第ˉ一ˉ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舞蹈學會。

第ˉ二ˉ條:本會以研究舞蹈理論,從事舞蹈創作︵國際標準除外︶復興中華樂舞,促進中外舞蹈藝術交流,實踐三民主義文化建設為宗旨。

第ˉ三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,必要時得於各省、市︵縣︶,設分、支會,其組織辦理另定之。

第二章ˉ會員

第ˉ四ˉ條:
一、個人會員:凡中華民國公民、思想純正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由會員二人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
1.對舞蹈理論有研究者。

2.有舞蹈創作者。

3.現正從事舞蹈及其有關藝術工作著有成績者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社會舞蹈教育機構、團體、及與舞蹈有關之機構與團體,贊成本會宗旨,申請加入本會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。

第ˉ五ˉ條:本會會員義務如下:

一、有遵行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案之義務。

二、有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之義務。

三、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ˉ六ˉ條: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
一、有本會各種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
二、有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。

第ˉ七ˉ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監事會之糾舉,經理事會決議,得予暫停會權或註銷其會籍。

一、不參加會務活動亦不繳納會費一個會期以上者,暫停其會權。

二、受刑事處分被遞奪公權者,註銷其會籍。

三、違背本會會旨或破壞本會會譽者,註銷其會籍。

第ˉ八ˉ條:暫停會權者,經申述理由補行義務,經理、監事會審查通過後,恢復其應享權利。

第ˉ九ˉ條:凡對舞蹈藝術有特殊貢獻,或贊助本會會務發展具有事實者,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,贈予榮銜,其贈予辦法另訂之。另增聘與本學會相關文藝界專家為本會顧問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ˉ十ˉ條: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ˉ十一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理事卅一人組織之,設候補理事十五人,並由理事中互推常務理事九人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。

第ˉ十二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監事九人組織之,設候補監事四人,由監事中互推常務監事三人,監理會務。

第ˉ十三條: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內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序遞補。

第ˉ十四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遴選,提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承理事長之命,理事會之指導處理會務。

第ˉ十五條:本會設資金籌募委員會、會籍組、教育研究推廣組、文宣組、活動粗、財務組、庶務組、地區連絡人聯席會、專案小組等九組,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,幹事若干人,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遵照理事會之決議,秘書長之指導,分別辦理所掌事務。

第ˉ十六條:本會組織職掌如下:

一、資金籌募委員會|經常性資金個案活動之經費來源設計及執行籌措計劃。

二、專案小組|針對所有個案活動之執行所組成的臨時性工作小組,活動結束後自動解散,負責單一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

三、教育研究推廣組|教學研習,專題學術演講,研究工作與推廣工作之設計規劃與執行。會訊、會員著作、論文叢書及其他各項出版事宜與發行工作之執行。

四、文宣組|文書、文字撰稿、各項記錄、開會通知、公文擬稿、公文報備、活動攝影、錄影、節目單及企劃書之編印、公共關係、宣傳、廣告刊登、廣告招攬、海報等美工設計。

五、活動組|演出、訪問、學術會議、各類經常性年會之舉辦規劃與執行。

六、會籍組|會員招收、登錄、管理、通知及收繳曾費、分支會之建立與聯繫。

七、財務組|會內各項財務收入及支出之會計及出納工作。

八、庶務組|會內各項財產之登錄、保管與管理、各類表格之印刷、活動會場之安排及佈置、餐飲與交通安排、辦理會員及應本會邀請來賓之各類境外活動所需手續、其他經常性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工作。

九、地區連絡人聯席曾|各地區會員連絡及區域聯誼工作、地區社團連絡、學校連絡等地區性連繫與總會連繫工作。

第ˉ十七條:本會得視事實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及研究機構,其組織辦法另定之。

第四章ˉ會議

第ˉ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之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共同曾定,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團體會員於曾員大會時,得推派代表一人出席。

第ˉ十九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主持,秘書長列席參加。

第ˉ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理事長主持,會議時,候補理事、秘書長、各組長、各委員會及研究機構負責人均得列席。

第二十一條: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均由常務監事輪流主持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、常務監事會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
第五章ˉ經費

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:

1.個人會員每人新臺幣貳仟元。

2.團體會員參仟元。

二、會員年費:

1.個人會員每人新臺幣壹仟元。

2.團體會員貳仟元。

三、捐助。

四、其他。

第六章ˉ附則

第二十四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